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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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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9號古佳川等貪污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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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9號被告古佳川、張國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今(14 )日下午2時25分整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一、古佳川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元沒收或追徵。
       又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600元沒收或追徵。
       又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750元沒收或追徵。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4罪,分別處8月至9月不等之有期徒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二、張國棟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又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3年。
       又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3年。
       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4罪,分別處7月至8月不等之有期徒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 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褫奪公權4年。
貳、 事實摘要
        古佳川為屏東縣長治鄉鄉長;張國棟為屏東縣長治鄉公所財行課課員及鄉長古佳川之特別助理,均具有公務員身分。古佳川及張國棟為核銷古佳川委任律師、網購紀念品、舉辦家宴等私人花費,於民國109年月5底至6月初間、12月間、110年1月間,利用其等職務,由古佳川指示張國棟,持餐廳空白收據虛偽填載不實內容,或由張國棟持古佳川私人餐會收據,佯稱係古佳川公務行程餐費收據,交付不知情長治鄉公所職員,致鄉公所內相關權責人員誤信為真實,而製作核銷單據,逐級陳核,終由古佳川親閱核章撥款,匯入其帳戶,次數達3次,古佳川因而獲不法利益共新臺幣(下同)58,350元。又為核銷張國棟因陪同古佳川進行公務行程所墊付、而無法取得收據之費用,於109年9月至110年3月間,由古佳川、張國棟共謀,由張國棟不實填載餐廳空白收據,交付長治鄉公所職員,謊稱為張國棟墊付之鄉長公務餐費,致鄉公所內相關權責人員誤信為真實,將不實內容登載於文書而據以製作核銷單據,層核後由古佳川親閱核章,撥款匯入張國棟帳戶,共14次,金額共計10萬2,750元。
參、 理由摘要
         被告張國棟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古佳川則否認犯行,辯稱本案均為被告張國棟個人行為,其不知情,僅因信賴他人均依法行政,未詳查內容即率然核章云云。惟查,本案除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國棟對被告古佳川犯行指證歷歷,並有多名屏東縣長治鄉公所職員證稱被告古佳川平時於經費核銷單據核章時,確有審核請款內容再為撥付與否之決定,與被告古佳川辯詞不符。況本案有部分款項核撥至被告古佳川帳戶,其無不知核銷內容之理。再者,依被告古佳川對自身行程之掌握程度,及共同被告張國棟為鄉長特助期間之公務行程,均與被告古佳川一同進行之情況,被告古佳川於請款單據核章時,應知悉收據內容不實,或根本為其私人餐會收據,不得據以報請公款核銷,仍核章撥款,並使部分款項匯入其帳戶,足證被告古佳川與共同被告張國棟基於犯意聯絡而為本案行為。是就款項匯入被告古佳川帳戶,以核銷其私人花費部分,被告古佳川及張國棟均應論以共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另就款項匯入被告張國棟帳戶,以核銷被告張國棟於公務行程無法取得收據之墊付款項部分,被告古佳川及張國棟亦均應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肆、本件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程士傑、陪席法官吳昭億、受命法官謝慧中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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