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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0號陳靜瑩、陳賜川、陳慧君、張素芳(TIO-SHUK-FANG)、林奎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屏院昭民孝字第112重訴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靜瑩、陳賜川、陳慧君、張素芳(TIO-SHUK-FANG)、林奎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土地複丈成果圖已檢送到院,請於庭期前與承辦書記官電話聯繫閱卷事宜,並於閱卷後具狀表示意見。
民事庭
書記官 鍾思賢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