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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潮簡字第000256號被告永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月華)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永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月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潮簡字第256號給付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永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月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書記官 薛雅云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