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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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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61號被告施佩珍、劉廷輝(兼劉吉弘之承受訴訟人)、楊宗澤、楊竣升、陳慶吉、梁勝德、潘瑞苓、廖奕微、林宗杰(即林合山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13.4.17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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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屏院昭民智字第112重訴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佩珍、劉廷輝(兼劉吉弘之承受訴訟人)、楊宗澤、楊竣升、陳慶吉、梁勝德、潘瑞苓、廖奕微、林宗杰(即林合山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113.4.17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劉毓如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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