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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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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4號李世玲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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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屏院昭民義字第113訴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世玲(即李張勤英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世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李世玲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陳恩慈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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