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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屏簡字第000071號楓家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光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屏簡昭民力字第113屏簡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楓家美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光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屏簡字第71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屏簡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 謝鎮光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