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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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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98號被告孫秀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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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2年度婚字第1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秀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9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孫秀雲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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