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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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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31號許准聖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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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准聖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准聖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並自
      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二六年十月十五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柒仟元。如遲
      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含遲誤當期)視為亦已到
      期。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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