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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31號許准聖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准聖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1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准聖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並自
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二六年十月十五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柒仟元。如遲
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含遲誤當期)視為亦已到
期。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黃晴維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