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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05號相對人薛秀云之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薛秀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薛秀云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王○○(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