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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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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05號相對人薛秀云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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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云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薛秀云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薛秀云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王○○(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T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鄭珮瑩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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