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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49號李彬彬之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屏院昭家慧字第112婚1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彬彬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149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及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少年及家事庭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