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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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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149號李彬彬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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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屏院昭家慧字第112婚1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彬彬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149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及113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少年及家事庭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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