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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201號鄭永瑋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家協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永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01號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永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地址:屏東縣東港鎮〇〇里〇〇路0號)。
書記官 張晴媛
股 別:協股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