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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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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048號盧長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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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屏院昭刑黃113年度毒聲字第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盧長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48號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盧長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盧長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書記官  許珍滋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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