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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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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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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明賢即金安企業行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金安企業行陳明賢
高雄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11月30日
66,675元
BIH0092012
傑山企業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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