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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0號吳進田
公告日:113年4月22日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題:113年度除字第10號除權判決要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吳進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ˉ陳怡先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ˉ鍾小屏ˉ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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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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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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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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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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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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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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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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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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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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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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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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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110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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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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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