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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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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選訴字第2號周典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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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年113度選訴字第2號被告周典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今(22)日起訴,並由受命法官處分羈押,茲簡要說明處分重點如下:
處分要旨
一、被告周典論經法官訊問後雖否認有檢察官起訴其違反總統副總統舉罷免法第87條第1 項第2 款之犯行,然有卷附證人周○○、陳○○、黃○○、潘○○等人及其餘選民的證述、密錄器對話譯文、搜索扣押筆錄及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 項第2 款之交付賄賂使人為特定之人連署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一開始調查、偵查中供稱並未交付任何金錢給周○○,但是自聲押庭起就改稱有交付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供述前後不一,且被告對於所交付之500 萬元性質始終供稱是工作費,並不會流到連署民眾身上,此核與證人周○○、陳○○、黃○○、潘○○等人證稱上開金錢是要處理連署的費用,且當中部分金錢有實際流到連署民眾等情節並不相符。再被告於調詢時供稱不知悉家中監視器位置,於偵查及本院訊問中供稱雖有裝設監視器,但常常要維修,另經數位採證後,發現檔案早已在民國112 年9 月即案發後遭格式化,顯見被告供述不實也不符合常理,並考量本案尚未進行準備、審理程序,被告日後仍有聲請交互詰問其餘共犯、證人進而影響或與之勾串之可能性,綜上足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二、另考量選舉乃自由民主最重要之表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被告本案所涉將嚴重破壞選舉制度之公正性,侵害社會公益甚鉅,兼衡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均衡維護後,認對被告羈押合於比例原則,且被告上述勾串、滅證之風險,本質上並無從以具保或是其他手段予以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自本日起羈押三月。另因被告有上述勾串之虞,一併禁止接見通信。
三、如不服本處分,得於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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