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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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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聲請

   本院、民事庭、潮州簡易庭設有閱卷室,受理訴訟卷證、民事執行處卷證及評議意見簿之閱覽,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燒錄,複製電子卷證等光碟之燒錄。

    [閱卷聲請流程]

一、得聲請閱卷、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複製電子卷證之聲請人:

(一)民事部分:

  • 當事人。
  • 訴訟代理人
  • 參加人。
  • 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之第三人

(二)刑事部分:

  • 無辯護人之被告。(須經法院許可)。
  • 辯護人(含義務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 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 告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
  • 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代理人。
  • 上訴或抗告二審,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及已提出二審委任狀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 因鑑定之必要,經審判長及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
  • 少年事件之輔佐人。
  • 再審聲請代理人(限律師)
  • 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限律師)

相關網站 : 司法院整合服務入口網

 二、評議意見簿部分:

(一)案件之當事人及該審級裁判時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全部確定後聲請閱覽。

(二)閱覽評議意見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為抄錄、攝影、影印、攜出、並不得添註、塗改、圈點、更換、拆散、抽取、污損,或其他相類行為。

三、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1.親至本院1樓聯合服務中心、民事庭或潮州簡易庭收狀櫃台遞聲請書狀。
2.郵寄聲請書:

  • 本院地址: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9號。
  • 民事庭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47號。
  • 潮州簡易庭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

(二)傳真聲請:

1.本院(刑事、少年及家事案卷)傳真:律師聲請,08-7560049(傳真後請於上班時間內打08-7535416確認);當事人聲請,08-7556307(傳真後請於上班時間內打08-7550611轉1317向收狀人員確認)。

2.民事庭(民事、行政、民執、屏簡案卷)傳真:08-7519400(傳真後請於上班時間內打08-7550670轉6298確認)

3.潮州簡易庭傳真:08-7895744(傳真後請於上班時間內打08-7898201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確認)

(三)E-mail:ptd1312@ judicial.gov.tw(郵件發出半小時後,請於上班時間內打08-7550611轉1317向收狀人員確認)

(四) 電話聲請(限尚未結案之案件,已結案件請以書面聲請辦理)

1.本院或民事庭:請直接撥打08-7550611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聲請閱卷

2.潮州簡易庭請打08-7898201轉承辦股書記官分機聲請閱卷

(五) 律師得使用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聲請

網址:http://portal.ezlawyer.com.tw/Login.do

四、注意事項:

1.聲請閱卷前,請先向承辦書記官確認可供閱卷日期及時間。
2.遞送委任狀未達三日,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聲請閱卷時,請併附收狀收據。
3.業已使用書面聲請者,請勿重複以電子郵件、電話傳真方式聲請。
4.前一日或次日開庭者,除確實經承辦股同意外,請勿聲請。
 

五、參考法規:

(一)民事閱卷規則。
(二)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三)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及檢閱卷宗證物作業要點。
(四)閱覽評議意見要點。
(五)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六)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七)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八)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檔案下載

  •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pdf
  •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閱卷聲請書doc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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