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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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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52號柯自強貪污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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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2號被告柯自強等貪污案件,於今(22)日上午9時30分正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一、 柯自強犯貪污等各罪,共15罪,各處1年6月至1年4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年4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褫奪公權5年。
二、 詹惠美犯貪污等各罪,共15罪,各處10月至8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確定之日起1年4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萬元;褫奪公權2年。
貳、 事實摘要
柯自強自民國100年4月起擔任屏東縣春日鄉歸崇社區發展協會(下稱歸崇協會)理事長,負責保管該協會所有之音響、舞台及燈光等設備,其自103年12月25日起改任屏東縣春日鄉鄉長,因而卸任該協會理事長,其明知該將上開設備及租金收益,需交回協會,竟侵占上開設備,並指示詹惠美擔任設備出租接洽窗口,將上開設備違法出租予春日鄉公所,作為鄉公所辦理活動使用,復利用不知情之親友作為人頭,製作之不實領據向鄉公所請領租金款項,而以此方式獲得合計新臺幣(下同)23萬9900元之不法利益。
參、 理由摘要
一、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二人坦承不諱,核與相關證人證述相符,且有相關領據及支票在卷可佐,證據明確。
二、 審酌被告柯自強擔任春日鄉公所鄉長,為圖個人私利,利用辦理上開事務之機會,擅自出租歸崇協會所有之本案設備,且為使採購事項順利遂行,違背官箴職責,藉機對自己主管事務圖取不法利益,惟念其於本案發生前無任何犯罪前科,於偵審中均坦承犯罪,並繳回本案犯罪所得,態度尚可;復考量其已將本案設備歸還予歸崇協會,並將13萬5,617元匯回歸崇協會名下帳戶,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所述之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
三、 審酌被告詹惠美配合被告柯自強之指示,擅自出租他人所有之物,且在未經李美鈞之同意或授權下偽造該人之領據並持以行使,惟念其於本案發生前無任何犯罪前科,且其於偵審中均坦承犯罪,又其係依被告柯自強之指示行事,並未實際獲利,兼衡其於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輕重、造成之危害及不法利益多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圖利金額、於其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所述之有期徒刑,及分別宣告褫奪公權。

肆、本件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涂裕洪、陪席法官詹莉荺、受命法官潘郁涵。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3-02-22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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