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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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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8號林建佐殺人未遂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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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8號被告林建佐案件,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一、 林建佐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扣案非制式手槍1支沒收。
二、 蘇橋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
貳、 事實摘要
一、 林建佐於民國111年11月間中旬某日,在屏東縣潮州鎮光復路「元鑫租賃商行」,向綽號「囝仔昌」之人取得非制式手槍1支及有殺傷力之子彈後,置放在「元鑫租賃商行」而持有。
二、 林建佐與屏東縣潮州鎮大同路「山本億彩券行」負責人陳裕霖發生糾紛,心生不滿,因而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6月15日,持上開槍、彈,搭乘與其有持槍犯意聯絡之蘇橋所駕駛的車輛前往「山本億彩券行」。其等於當日(15日)20時40分許抵達「山本億彩券行」後,將車輛暫停在彩券行對面車道之路肩,由林建佐持槍朝彩券行內射擊2次,其中1發子彈貫穿彩券行之鐵捲門,幸未擊中在場之彩券行員工羅湘婷、屋主陳裕霖及店長曾佩靜,然已使其等心生畏懼。 
參、 理由摘要
一、 被告林建佐、蘇橋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包含被害人在內之多名證人陳述相符,且有蒐證照片、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等證據可佐。被告林建佐持槍射擊時,正值晚間20時40分許,「山本億彩券行」鐵捲門剛關上不久,被告明知該處是被害人的營業處所兼住家,應可預見彩券行內尚有人在,其下手開槍射擊的位置離彩券行僅隔一個車道,且對被害人陳裕霖心存不滿,所以認定被告林建佐行為當時可以預見其擊發之子彈甚有可能擊中店內之人或行經該處之不特定人,進而導致該他人死亡,卻仍為宣洩情緒,持槍朝彩券行內射擊,故其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二、 審酌被告林建佐於本案發生前有多項犯罪前科,素行不佳;被告蘇橋於本案發生前則無經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被告二人知悉具殺傷力手槍及子彈均屬違禁物,竟仍持有上開槍、彈,由被告林建佐朝他人店內射擊,犯罪情節非輕,且被告林建佐於案發後隨即逃匿,並將犯案車輛外觀顏色改漆及更換車牌,更一度將本案罪責全推諉予被告蘇橋,企圖混淆案情、妨礙檢警偵辦。兼衡被告林建佐於偵查中否認殺人未遂犯行,被告蘇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一度否認其持有槍彈之犯行,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則均坦承犯行。被告林建佐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併考量被告林建佐及蘇橋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暨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本件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林鈴淑、陪席法官陳政揚、受命法官沈婷勻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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