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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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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選字第1號邱國江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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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被告邱國江、吳翊廷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今(27 )日下午2時29分整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主文
一、 邱國江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未扣案之賄賂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或追徵。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褫奪公權參年。
二、 吳翊廷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褫奪公權貳年。
貳、 事實摘要
邱國江為屏東市豐榮里里長,其為使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達連署門檻,於民國112年9月19日後幾日,邀約吳翊廷與其配偶張世昌並告知以給予他人每人新臺幣200元賄賂,作為繳交連署書或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之誘因,以蒐集連署書,而在屏東市民貴二街46巷17號其住處,交付一疊空白連署書予吳翊廷、張世昌。吳翊廷、張世昌並先簽署、交付連署書各1份予邱國江。復由吳翊廷於112年9、10月間,陸續邀約周春櫻、楊筱君、蔡美玲、葉鳳里及真實身分不詳之李老師參與行求、期約賄賂連署人。周春櫻、楊筱君、蔡美玲並簽署、交付連署書各1份予吳翊廷,吳翊廷再將上開連署書交予邱國江。嗣再由吳翊廷、周春櫻、楊筱君、蔡美玲、葉鳳里於上開連署期間,以同樣方法分別向其他人取得共計25份之連署書後交予吳翊廷,再由吳翊廷、張世昌將上開連署書交予邱國江。
參、 理由摘要
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邱國江、吳翊廷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及共犯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連署人名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之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被告吳翊廷與共犯葉鳳里、楊筱君、蔡美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年10月20日被告邱國江、吳翊廷與共犯張世昌對話之錄音檔譯文表、112年10月8日屏東公園對面騎樓之監視器畫面截圖、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被告邱國江住處前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共犯楊筱君與證人馮雅惠、台筱萍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名冊影本在卷可查。
肆、本件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
本件由黃虹蓁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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