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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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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 年度選訴字第2 號周典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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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3年度選訴字第2號被告周典論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合議庭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茲簡要說明裁定重點如下:
壹、 裁定要旨
一、 被告周典論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訊問並參酌卷證後,認其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交付賄賂使人為特定人連署罪之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法裁定自同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5月7日訊問被告,被告表示希望保外就醫,以治療心臟疾病;其辯護人則以本案有多項程序瑕疵,且有證據顯示部分起訴事實與選罷法第87條的構成要件不符;同案被告之筆錄清楚,被告無與同案被告勾串之事實,無羈押之原因;本件被告所涉犯者並非重罪,羈押已達4 個半月,其他同案被告皆緩起訴,對被告羈押不符合比例原則;被告現罹有心臟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情,認為不應延長羈押。
三、 惟被告於本案中交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予同案被告周品全之目的,依多位證人陳述,是要以每人500元之代價,取得1萬份連署書,此與被告辯稱是要給連署人員的工作費一詞有異,且如係給予工作費,被告應無掩飾、隱諱必要,但其對交付上開款項予同案被告周品全一事,竟於偵查中兩度否認,其掩飾之舉動,與事理常情不合。再綜合卷內其他事證,應足認被告涉犯首開罪名之嫌疑重大。
四、 另辯護人雖又主張同案其他被告之辯護人於部分警、偵訊時未在場陪同、亦未通知其等之辯護人在場,或有於訊問時將其等上手銬之情,然此涉及本案以嚴格證明方式審理時,據以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問題,與法院為延長羈押裁定時,可以自由證明之方式認定事實無關。
五、 按選罷法第87條規定之犯罪為集合犯態樣,本件縱如辯護人所指,有部分選民係先連署後取得金錢,就其他選民係先收受賄賂再為連署而成立本條部分,仍不受影響。且辯護人所指上開先連署後取得金錢之選民,縱使不該當交付賄賂之要件,仍有該當行求、期約賄賂要件之可能,而此部分仍待日後審理確定,與法院目前決定是否延長羈押之要件無涉。
六、 此外,被告迄今仍否認犯行,所供與同案被告多人之證述互異,於本案進行審理程序、交互詰問之前,難認被告全無與上開證人勾串之動機。甚者,被告久任屏東縣議會議長,同案被告周品全則為屏東縣潮州鎮鎮長,依起訴書所指,同案被告周品全係基於被告指示,收取鉅款為郭台銘、賴佩霞進行連署,可見被告對同案被告周品全等人有相當之影響力,且對其他同案被告、證人亦將造成一定之心理壓力,尚無從排除被告為脫免罪責而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故被告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前揭羈押原因並未消滅。
七、 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所稱被告罹患疾病,需保外就醫一節,經詢問屏東基督教醫院及屏東看守所後,前者函覆略以:被告因胸悶於113年3月27日至該院心臟科就診,於檢查後因病況改善,於隔日出院,若被告有胸悶加劇情形,心導管檢查確有其必要性。後者則函覆略以:被告於收容期間有胸悶、胸痛且呼吸喘等情形,經檢查顯示心臟部分血管有狹窄及心肌灌注不足等情形,醫師建議安排心導管或電腦斷層等檢查,評估進一步治療,並開立硝化甘油舌下錠因應急性胸痛等發作期,因該所並無相關設備,建議以戒護外醫為適當。由此可認被告確有心臟疾患,然尚待評估進一步檢查、治療,且透過戒護外醫即可達到目的,縱使屏東基督教醫院之醫療設備不足應付,只須醫師開立轉診單,即可戒護被告至其他醫學中心檢查、治療,並無被告所稱因屏東基督教醫院設備不足而須保外就醫之疑慮。
八、 本院綜合上情,並考量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若以賄選等手段介入選民連署支持特定人擔任候選人,將嚴重影響選舉之公正性,兼衡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及前述有勾串之虞之情形,無從以具保等其他手段替代等因素,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之羈押期間,仍應自113年5月22日起延長2月。另因被告仍有勾串之虞,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至於同案被告周品全等人均於偵查中認罪,且符合緩起訴之要件,與被告本案始終否認犯行之態度及情形不同;其它相類案件如何處置,與判斷被告本案羈押之必要性亦無關涉,附此敘明。
貳、本件得抗告
參、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程士傑、陪席法官謝慧中、受命法官吳昭億。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3-05-16
  • 更新日期:113-05-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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