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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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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1號李哲祥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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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屏院惠民平字第111訴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哲祥之歷次書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戴仲敏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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