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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楊氏蓉之庭期取消通知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乾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氏蓉之調查程序期日取消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調查程序期日取消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氏蓉得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上午8時50分庭期取消。
書記官 張巧筠
- 發布日期:111-05-09
- 更新日期:111-05-0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