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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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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楊氏蓉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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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乾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氏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4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
      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氏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選定古范雲金(女,民國37年8月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202***120號)為未成年人古○峯(男,民國92年5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5***976號)、古○弘(男,民國95年12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126***070號)之監護人。
指定古國平(男,民國62年9月6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T122***514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巧筠
 

  • 發布日期:111-05-12
  • 更新日期:111-05-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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