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58號林秀鳳之家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1年度婚字第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秀鳳之家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5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離婚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秀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珮瑩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