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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50號被告陳秀子即陳綉櫻、陳杏子即陳滿杏、陳光義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秀子即陳綉櫻、陳杏子即陳滿杏、陳光義
之起訴狀繕本、起訴狀(補正)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調字第5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起訴狀(補正)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整
,在本院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王鏡瑜
- 發布日期:111-05-18
- 更新日期:111-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