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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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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82號楊棟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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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恒110年度婚字第1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棟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82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棟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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