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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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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8號黃松彬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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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光110年度易字第49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松彬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易字第498號竊盜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松彬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黃松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書記官  洪韻雯
 

  • 發布日期:111-05-19
  • 更新日期:111-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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