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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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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60號吳業群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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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屏院惠非勇字第111司票26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業群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260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
業群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司法院網站及本院粘貼牌示處之日
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民事庭
書記官 李瑞恩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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