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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8號潘雪絨之起訴狀繕本一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屏院惠民智字第111訴2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雪絨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78號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被告如經合法送達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面答辯,依法將視為自認 原告主張屬實,可能受不利之判決結果。
民事庭
書記官 林佳慧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