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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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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陳婉平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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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乾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婉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婉平得於上班日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陳治國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聲請人
         死亡時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陸
         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含遲誤當期)視
         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陳婉平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聲
         請人死亡時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
         幣柒仟陸佰捌拾壹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
         含遲誤當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巧筠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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