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陳婉平之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乾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婉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
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201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婉平得於上班日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陳治國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起至聲請人
死亡時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陸
仟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含遲誤當期)視
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陳婉平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聲
請人死亡時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
幣柒仟陸佰捌拾壹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
含遲誤當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巧筠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