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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調字第36號江信噫、陳正茂之履勘期日通知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屏院惠民平字第111調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信噫、陳正茂之履勘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調字第3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履勘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履勘現場進行勘驗。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戴仲敏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