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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潮簡字第427號林維欣之裁定正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潮簡惠民子字第106潮簡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維欣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
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潮簡字第427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維欣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書記官 林鴻仁
- 發布日期:111-06-24
- 更新日期:111-06-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