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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9341號張明金、鄭舜文、鄭琇文、蔡乙仲即蔡鄭秀愛之繼承人之公告共有人優先承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丙110司執字第4934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張明金、共有人鄭舜文、共有人鄭琇文、共有人之繼承人蔡乙仲即蔡鄭秀愛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9341號債權人葉孟維等與債務人鄭婉君、鄭翊鴻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等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李 ○ ○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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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9341公告共有人優先承買pdf
- 發布日期:111-06-26
- 更新日期:111-06-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