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94號阮氏惠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云110年度婚字第1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惠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9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惠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屏東市棒球路9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珮瑩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