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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葉天祥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恒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葉天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4號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葉天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宣告葉鐘智(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T一七0○○○三一六號)之姓氏變更從母姓為「何」。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