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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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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吳俊男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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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附民被告吳俊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附民被告吳    俊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書記官  簡慧瑛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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