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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吳俊男之判決書
主旨:公示送達附民被告吳俊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附民被告吳 俊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書記官 簡慧瑛
- 發布日期:111-07-08
- 更新日期:111-07-0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