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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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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2號宋泳緹(原名宋芳英)、宋春蘭、宋啓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準備六狀、民事準備七狀、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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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屏院惠民友字第109訴8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泳緹(原名宋芳英)、宋春蘭、宋啓銘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及民事準備六狀、民事準備七狀、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8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民事庭
                      書記官  劉毓如

  • 發布日期:111-07-11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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