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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516號莊曼伶之開庭通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潮簡惠民卯字第111潮簡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曼伶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516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莊曼伶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
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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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度潮簡字第516號公示送達txt
- 發布日期:111-07-12
- 更新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