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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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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516號莊曼伶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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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潮簡惠民卯字第111潮簡5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曼伶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516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莊曼伶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
           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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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年度潮簡字第516號公示送達txt
  • 發布日期:111-07-12
  • 更新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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