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潮簡字第459號鄭瓊瑛、蔡芸、蔡純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瓊瑛、蔡芸、蔡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潮簡字第459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300號)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四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 發布日期:111-07-13
- 更新日期:111-07-1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