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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號鄭美雲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1年度婚字第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美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美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7-16
- 更新日期:111-07-1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