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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暫字第8號相對人菅伸一郎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協111年度司家暫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菅伸一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暫字第8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菅伸一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於本院111年度家補字第299號離婚等事件,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因調解或和解成立、撤
回、裁判確定或其他事由終結前,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菅○○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書記官 蕭雅芳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