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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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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0號陳宜秀、陳宜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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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宜秀、被告CHEN YI HORN(陳宜宏)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
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390號返還價金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宜秀、
        被告CHEN YI HORN(陳宜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庭


書記官  王鏡瑜

  • 發布日期:111-07-19
  • 更新日期:111-07-19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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