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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 易字第579號蔡坤達之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丹110年度易字第5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坤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易字第579號詐欺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坤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蔡坤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李佩玲
- 發布日期:111-07-26
- 更新日期:111-07-26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