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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846號VO TRONG SY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刑道111年度交簡字第8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VO TRONG SY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交簡字第846號被告VO TRONG SY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VO TRONG SY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VO TRONG SY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書記官 簡慧瑛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