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蔡芬綿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芬綿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芬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宋文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結果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7-30
  • 更新日期:111-07-30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