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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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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羅瑋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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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恒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羅瑋貞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羅瑋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王*鸞(身分證統一編號:T221***535號)所遺下列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
      ㈠合作金庫銀行名下所有之全部存款餘額,由兩造按各三
    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取得所有權,並得各自按分得之比
    例單獨向銀行領取所分得之款項(含王嬌鸞死亡後所衍
    生之利息等款項)。
      ㈡國泰人壽保險如附件所示之保險金理賠給付債權,由兩
    造按各三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取得,並得各自按分得之
    比例單獨向保險公司領取所分得之款項。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三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蔡政學

股       別:恒股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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