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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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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5號吳金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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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濟110年度婚字第1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金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9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金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王致中(男、民國95年OO月OO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王         吳秋蟾(女、民國41年OO月O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號)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黃佳惠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

  • 發布日期:111-08-12
  • 更新日期:111-08-12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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