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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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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NANDA SAPUTRA(中文名:楠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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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附民被告NANDA SAPUTRA(中文名:楠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附民被告NANDA SAPUTRA(中文名:楠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沈君融
 

  • 發布日期:111-08-23
  • 更新日期:111-08-23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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