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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13號王又紳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1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民執荒109司執字第514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又紳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 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41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乃翊即王源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曹秋冬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