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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4號黃弘偉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屏院惠家乾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弘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4號改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弘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抗告駁回。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之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補
充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科長』。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書記官 張巧筠
書記官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1-08-25
- 更新日期:111-08-25
- 發布單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